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下一篇: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