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下一篇: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