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下一篇: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