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下一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