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下一篇: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