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下一篇: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