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下一篇: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