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下一篇: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