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下一篇: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