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下一篇: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