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下一篇: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