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下一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