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下一篇:第三百五十三条【强迫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