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卖淫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强迫卖淫罪】 下一篇: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