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时间:2019-11-12 22:1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下一篇: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