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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问题的通知(20010424)

关于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问题的通知(200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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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政干字第213号

颁布日期:20010424  实施日期:200104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高级士官家属办理随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役五、六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审批手续由部队各级干部部门承办,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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