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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内部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19921007)

公安部关于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内部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199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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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2]123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颁布日期:19921007  实施日期:1992100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对不构成犯罪的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可参照现行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裁决。
  对构成犯罪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199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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