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0218)
时间:2001-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复字[2001]4号
颁布日期:20010218 实施日期:2001021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