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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0214)

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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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2001]3号

颁布日期:20010214  实施日期:20010214  颁布单位:公安部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1]2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适用治安处罚的问题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对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二、关于治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时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治安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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