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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19990429)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19990429)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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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9]105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90429  实施日期:19990429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公交发〔1999〕104号)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因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此复
  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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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