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无进口证明机动车、走私车以及非法拼(组)装车能否办理牌证的答复(19990428)已失效
时间:1999-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9]108号
(1999年4月28日公安部公交管[1999]108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90428 实施日期:199904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利用诈骗款项购买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归还事主后如何处理的请示》(〈广〉公交传[1999]43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规定,对进口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办理核发牌证手续;对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走私汽车、无进口证明机动车和非法拼(组)装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缉私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国家指定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办理核发牌证的手续。 因此,对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进口证明机动车、走私车以及非法拼(组)装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此复。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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