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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使用“机动车左转弯待转区”标线请示的批复(19981016)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使用“机动车左转弯待转区”标线请示的批复(19981016)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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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8]267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1016  实施日期:19981016  颁布单位: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机动车左转弯待转区”标线的请示》(京秩字〔1998〕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科学渠化城市道路的路段和路口,规范路口的交通流向,是提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88〕公发15号)确定的原则和北京市缓解交通拥护堵塞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在有条件的路口施划“机动车左转弯待转区”标线。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19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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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