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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19981013)

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199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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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8]4号

颁布日期:19981013  实施日期:19981013  颁布单位: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请示》(京公法字[1998]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
  19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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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