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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通知(199809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通知(199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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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管市[1998]96号

颁布日期:19980930  实施日期:19980930  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省(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公安厅(局):
  今年入汛以来,我国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等省(区)发生了特大洪水,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灾区的抗洪斗争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灾后的防病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当前防病防疫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防病防疫工作的各项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特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灾后重建和防病防疫工作的同时,要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抓早、抓实,特别要堵住管理中的漏洞,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防止一些违法人员借机制售假劣药品、坑人害人的事件发生。
  二、为保证灾区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力以赴保证救灾药品保质保量供应抗洪救灾第一线的紧急通知”(国药管电[1998]第5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药品质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国药管办[1998]53号),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两个文件。灾区的医疗单位、派出的医疗队、个体诊所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依法查处,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对拒绝、阻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大查处的力度。
  特此通知
  19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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