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19980905)已失效

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19980905)已失效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8]231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0905  实施日期:199809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豫公(通)字〔1998〕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暂扣事故车辆时,交予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注有详细的暂扣期限,实际上已告知了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的时间。因此,暂扣的交通事故车辆到期后,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部门无须再行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但从便民服务考虑,对因各种原因到期未提走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
  1998年9月5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