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0327)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0327)已失效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6]6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60327  实施日期:19960327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3月12日《关于对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错误,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办案单位,但不宜使用“不予采信”的作法。
  1996年3月27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