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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通知(19960323)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通知(199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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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6]24号
(1996年3月23日)
颁布日期:19960323  实施日期:19960323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现将公安部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文书,由各地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在使用这些法律文书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6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格式
  (公 安 部 制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目 录
  一、计算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计算机系统停机整顿通知书
  三、复查验收意见书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处罚裁决书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没收财物决定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申诉裁决书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罚款收据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没收财物收据
  九、关于印制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说明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计算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
  

    公字(  )第  号
   受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安 
   全 
   隐 
   患 
   摘 
   要 
   整 
   改 
   意 
   见 
   单位意见
   限期整改     受检查单位     
   时  间     函告时间      
   受检查单     联  系      
   位负责人     电  话      
   承办单位:       
   承 办 人:  批 准 人:    
   填 发 人: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计 算 机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公字(  )第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
  定,  月  日对你单位计算机安全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
  你单位存在下列计算机安全隐患。请接此通知后,于  月  日之
  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于  月  日内函告。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计    
   算    
   机    
   安    
   全    
   隐    
   患    
   摘    
   要    
   整    
   改    
   意    
   见    
   单    
   位    
   意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计算机系统停机整顿通知书(存根)   
  

        公字(  )第  号   
   被停机单位    
   检查时间     
   主    
   要    
   隐    
   患    
   摘    
   要    
   整    
   顿    
   意    
   见    
   单位意见
   限期整顿     单  位      
   时  间     函告时间      
   停机单位     联  系      
   负责人      电  话      
   承办单位: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年  月  日    
   本 抄 送:    
   通     
   知 报 送:    
   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计 算 机 系 统 停 机 整 顿 通 知 书
  

    公字(  )第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
  定,  月  日对你单位计算机安全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
  单位存在下列严重计算机安全隐患,决定你单位实行停机整顿。请接
  此通知后,于  月  日之前整顿完毕,并将整顿情况于  月
    日内函告。
     (此处盖有权审批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复 查 验 收 意 见 书(存根)
  

    公字(  )第  号 
     被复查单位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     
   主    
   要    
   验    
   收    
   意    
   见    
   尚    
   存    
   问    
   题    
   整    
   改    
   意    
   见    
   复查时间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  承 办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填 发 人:  年  月  日   
   本 抄 送:   
   通    
   知    
   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复  查  验  收  意  见  书
  

    公字(  )第  号
     (此处盖原停机审批机关章)   
     年  月  日   
   抄送: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处罚裁决书(存根)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字
   安全保护条例》           第
                   决定给予 
                     号
                    处罚。 
     承办单位:
     承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时间:
     案卷号码:
     宣布时间:
     填发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处罚裁决书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字
   安全保护条例》           第
                  决定给予 
                    号
                    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7日内向上 
   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局 长       (章)   
     年  月  日  
   此联交本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处罚裁决书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
                决定给予 
                 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7日内向上 
   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局 长       (章)   
     年  月  日  
   此联随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没收财决定书(存根)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字
   安全保护条例》           第
                 决定给予 
                    号
                  处罚。 
     承办单位:
     承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时间:
     案卷号码:
     宣布时间:
     填发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没 收 财 物 决 定 书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字
   安全保护条例》           第
                 决定给予 
                    号
                  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7日内向上 
   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局 长       (章)   
     年  月  日  
   此联交本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没 收 财 物 决 定 书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
                决定给予 
                 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7日内向上 
   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局 长       (章)   
     年  月  日   
   此联随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申诉裁决书(存根)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由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第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给予       号
          处罚,不服裁决,提出 
   申诉。经复查决定。 
   承办单位:
   承办人      批准人
   原裁决书号码
   裁决宣布时间
     填发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申诉裁决书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由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第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给予      号
          处罚,不服裁决,提出 
   申诉。经复查决定        。 
     如不服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七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批准人:       (章)   
   裁决宣布时间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申诉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申诉裁决书   
     ( )字第  号  
     年 月 日 
           因 
          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给予
          处罚,不服裁决,提出 
   申诉。经复查决定        。 
     如不服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七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批准人:       (章)   
   裁决宣布时间  年 月 日 时  
  
 此联随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罚款收据处
  罚裁决书编号:  收据编号:   
   收到违反《条例》人   
   交  来   
   人 民 币(大写)  啤  
   收款单位                 
   盖  章   收     交      
          款     款      
   第一联存根  人     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罚款收据处
  罚裁决书编号:  收据编号:
   收到违反《条例》人   
   交  来   
   人 民 币(大写)  啤  
   收款单位                 
   盖  章   收     交      
          款     款      
   第二联收据  人     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没收财物收据
  处罚裁决书编号:  收据编号:
   收到违反《条例》人   
   交  来   
   没收人民币(大写)财物、工具   
   没收财物                 
   单位盖章   承     交      
          办     财      
   第一联存根  人     物      
                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没收财物收据
  处罚裁决书编号:  收据编号:
   收到违反《条例》人   
   交  来   
   没收人民币(大写)财物、工具       
   没收财物                 
   单位盖章   承     交       
          办     财      
   第二联收据  人     物      
                人      
  

  关于印制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尺寸为实际尺寸,制表规格均为1∶1。
  二、文书中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应印制当地公安机关名称,如: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三、文书中的“此处加盖有权审批机关印章”,应加盖当地有权审批的公安机关印章,如:辽宁省公安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存根内容,应当与其正文相一致。
  五、在执行中如需增加其他文书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计算机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制作格式,并报公安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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