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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19960218)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199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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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60218  实施日期:1996021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4年10月以来,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66号)精神,为在部、省、市三级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先后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通处下发试行了关于“CCIC有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为加强追逃工作的建档立制和统计管理,1995年3月我部又向全国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的通知》(公通字〔1995〕26号)。由于上述通知中印发的“登记表”的样式、项目不尽一致,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现决定将公通字〔1995〕26号文中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文中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合并统一修定为《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对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填写,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本着谁办案谁填写的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发生一个逃犯,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一个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刑侦部门负责逃犯登记表和撤销表的汇总、建档、统计等工作,并将信息传输、报送市(地)刑侦部门,市(地)刑侦部门要按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的建设要求将有关信息传输、抄送同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CCIC信息的上网传输并提供各地使用。
  此表下发后,原《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一并废止。
  《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仍按公通字〔1995〕26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在逃人员登记表
  

  人员编号□□□□□□□□□□□  □登记/□修改
  ┌──────┬───────┬──────┬───────┬────┐
  │ 姓  名 │       │ 别  名 │       │    │
  ├──────┼───────┼──────┼───────┤ 像  │
  │ 绰  号 │       │ 性  别 │ □男 □女 │    │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 │       │    │
  ├──────┼───────┴──────┴───────┤ 片  │
  │ 户籍地  │      省    市    县     │    │
  ├──────┼──────────────────────┴────┤
  │ 户籍住址 │                           │
  ├──────┼───────┬───────┬───────────┤
  │ 身  高 │    厘米 │ 脸  型  │           │
  ├──────┼───────┼───────┼───────────┤
  │ 体  型 │       │ 汉语口音  │           │
  ├──────┼───────┼───────┼───────────┤
  │ 特殊特征 │       │ 案  别  │           │
  ├──────┼───────┼───────┼───────────┤
  │ 作案手段 │       │ 涉案级别  │□特大 □重大 □一般│
  ├──────┼───────┴───────┴───────────┤
  │ 犯罪地  │      省      市             │
  ├──────┼───────────────────────────┤
  │ 犯罪详址 │                           │
  ├──────┼───────────────────────────┤
  │ 简要案情 │                           │
  ├──────┼───────┬───────┬───────────┤
  │ 逃跑环节 │       │ 逃跑日期  │  年  月     │
  ├──────┼───────┼───────┼───────────┤
  │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登记单位  │  省  市     │
  ├──────┼───────┴───────┴───────────┤
  │  备   │                           │
  │  注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在逃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在逃人员犯罪地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填写,作为计算机档案管理、统计及全国联网查询的依据。
  二、本表的内容需进行更正时,由案件承办单位重新填写,并注明“修改”,再报送。
  三、主要项目解释:
  1.在逃人员:指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在劳教、劳改、收审场所逃跑的劳教、劳改、收审人员及批准劳教、劳改、收审逃跑的人员。
  2.人员编号:由县(区)公安刑侦部门按年度连续累计填写。前六位为行政区划,第七、八两位为年度,后三位为顺序号。
  3.脸型:分为椭圆、圆、长方、方、倒大、三角、狭长、菱形、畸形、平形。
  4.体型:分为特胖、较胖、中等、较瘦、特瘦。
  5.汉语口音:填写省份名称。
  6.特殊特征:填写人体器官和皮肤上生长、残缺和存在的能区别他人的明显生理与病理特征和标记。
  7.案别:按部标GNn36.1-88《案件类别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8.作案手段:按部标GNn36.13-88《作案手段分类和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9.逃跑环节:分为通缉在逃、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收审所在逃、批准逮捕(刑拘)在逃、刑嫌在逃(负案在逃)、劳教在逃、劳改在逃、批准劳教在逃、批准收审在逃、其它。
  10.登记日期:填报单位填写“在逃人员登记表”时的日期。
  11.登记单位:填报单位所属县(区)的名称。
  12.备注:描述其它任何信息,如具体的办案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13.像片:粘贴在逃人员的正面相片(1寸~2寸)
  附二 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人员编号□□□□□□□□□□□
  ┌────┬───────────┬─────┬───────────┐
  │姓  名│           │性  别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           │
  ├────┼───────────┼─────┼───────────┤
  │原职业 │           │抓获日期 │  年  月  日  │
  ├────┼───────────┼─────┼───────────┤
  │抓获方式│           │抓获单位 │    省 市 县  │
  ├────┼───────────┴─────┴───────────┤
  │抓获地点│□本省       □外省     □国外/境外     │
  ├────┼─────────────────────────────┤
  │重新犯罪│□重新犯罪     □未重新犯罪             │
  ├────┼───────────┬─────────────────┤
  │    │   总  数    │    其  中         │
  │    ├─────┬─────┼─────┬─────┬─────┤
  │挖破案件│ 现 案 │ 积 案 │重大案件 │特大案件 │反革命案件│
  │    ├─────┼─────┼─────┼─────┼─────┤
  │    │     │     │     │     │     │
  ├────┼───┬─┼─┬─┬─┼─┬─┬─┼─┬─┬─┼─┬─┬─┤
  │    │枪 支│子│手│雷│炸│凶│现│汽│摩│金│毒│电│赃│其│
  │    ├─┬─┤ │榴│ │ │ │ │ │托│银│ │视│物│ │
  │缴获赃物│军│其│ │弹│ │ │ │ │ │车│手│ │机│折│ │
  │    │用│它│弹│ │管│药│器│金│车│ │饰│品│ │款│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
  │ 注  │                             │
  └────┴─────────────────────────────┘
  

  填表单位(盖单):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原登记单位负责填写,作为停止追捕及计算机档案管理、统计的依据。
  二、主要项目解释:
  1.人员编号:抄录《在逃人员登记表》上的人员编号。
  2.原职业:分为干部、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其它。
  3.抓获方式:分为组织追捕、架网守候、秘密手段、清查后窝、巡逻设卡堵截、破案抓现行、审查扩大战果、投案自首、其它。
  4.抓获单位: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单位所属区(县)或市(地)的名称。
  5.挖破案件:指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经审查破案的全部案件,包括本人作的案和检举、揭发、查实他人作的案,填写具体数字。
  6.缴获赃物:填写具体数字。计量单位为:枪支(支)、子弹(发)、手榴弹和雷管(枚)、炸药(千克)、毒品(克)、现金和赃物折款(万元)、汽车和摩托车(辆)、电视机(台)、金银首饰和凶器以及其它(件)。
  7.备注:描述其它任何信息,如具体的抓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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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