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19960218)
时间:1996-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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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60218 实施日期:1996021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4年10月以来,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66号)精神,为在部、省、市三级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先后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通处下发试行了关于“CCIC有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为加强追逃工作的建档立制和统计管理,1995年3月我部又向全国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的通知》(公通字〔1995〕26号)。由于上述通知中印发的“登记表”的样式、项目不尽一致,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现决定将公通字〔1995〕26号文中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文中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合并统一修定为《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对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填写,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本着谁办案谁填写的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发生一个逃犯,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一个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刑侦部门负责逃犯登记表和撤销表的汇总、建档、统计等工作,并将信息传输、报送市(地)刑侦部门,市(地)刑侦部门要按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的建设要求将有关信息传输、抄送同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CCIC信息的上网传输并提供各地使用。 此表下发后,原《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一并废止。 《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仍按公通字〔1995〕26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在逃人员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在逃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在逃人员犯罪地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填写,作为计算机档案管理、统计及全国联网查询的依据。 二、本表的内容需进行更正时,由案件承办单位重新填写,并注明“修改”,再报送。 三、主要项目解释: 1.在逃人员:指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在劳教、劳改、收审场所逃跑的劳教、劳改、收审人员及批准劳教、劳改、收审逃跑的人员。 2.人员编号:由县(区)公安刑侦部门按年度连续累计填写。前六位为行政区划,第七、八两位为年度,后三位为顺序号。 3.脸型:分为椭圆、圆、长方、方、倒大、三角、狭长、菱形、畸形、平形。 4.体型:分为特胖、较胖、中等、较瘦、特瘦。 5.汉语口音:填写省份名称。 6.特殊特征:填写人体器官和皮肤上生长、残缺和存在的能区别他人的明显生理与病理特征和标记。 7.案别:按部标GNn36.1-88《案件类别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8.作案手段:按部标GNn36.13-88《作案手段分类和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9.逃跑环节:分为通缉在逃、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收审所在逃、批准逮捕(刑拘)在逃、刑嫌在逃(负案在逃)、劳教在逃、劳改在逃、批准劳教在逃、批准收审在逃、其它。 10.登记日期:填报单位填写“在逃人员登记表”时的日期。 11.登记单位:填报单位所属县(区)的名称。 12.备注:描述其它任何信息,如具体的办案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13.像片:粘贴在逃人员的正面相片(1寸~2寸) 附二 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填表单位(盖单):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原登记单位负责填写,作为停止追捕及计算机档案管理、统计的依据。 二、主要项目解释: 1.人员编号:抄录《在逃人员登记表》上的人员编号。 2.原职业:分为干部、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其它。 3.抓获方式:分为组织追捕、架网守候、秘密手段、清查后窝、巡逻设卡堵截、破案抓现行、审查扩大战果、投案自首、其它。 4.抓获单位: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单位所属区(县)或市(地)的名称。 5.挖破案件:指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经审查破案的全部案件,包括本人作的案和检举、揭发、查实他人作的案,填写具体数字。 6.缴获赃物:填写具体数字。计量单位为:枪支(支)、子弹(发)、手榴弹和雷管(枚)、炸药(千克)、毒品(克)、现金和赃物折款(万元)、汽车和摩托车(辆)、电视机(台)、金银首饰和凶器以及其它(件)。 7.备注:描述其它任何信息,如具体的抓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