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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0216)已失效

公安部对《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0216)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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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复字[1996]4号
(1996年2月16日)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60216  实施日期:19960216  颁布单位:公安部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戒毒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四条规定,强制戒毒所的设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考虑到少数地区铁路职工吸食、注射毒品人数较多,危害严重,地方设立的强制戒毒所收治能力有限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促进强制戒毒工作的前提下,在铁路职工较为集中、吸毒人数较多的地区,铁路公安机关可与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协商一致,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铁路系统建立强制戒毒所,并严格按《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开展强制戒毒工作。
  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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