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利用出租汽车做广告的答复(19941129)已失效
时间:1994-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4]180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1129 实施日期:19941129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国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批准开展出租汽车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出租汽车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透明不干胶广告。 二、不同意在车顶上制作灯箱式广告。对已经当地交警部门同意制作车顶灯箱式广告的车辆,可待广告合同期满后立即拆除。 三、出租汽车车身的其他部位不得粘贴、喷涂广告。 1994年11月29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