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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的批复(19941128)

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的批复(199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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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1994]139号

颁布日期:19941128  实施日期:19941128  颁布单位:公安部

  1994年11月28日
  广东省公安厅:
  你们11月15日《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电报)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公发[1990]10号文件)的精神,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均应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同有关部门商量,也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意见。对本级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示。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此复。
  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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