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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通知(19941022)

公安部关于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通知(199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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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4]83号

颁布日期:19941022  实施日期:19941022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管理,决定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文职干部(含武警内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和武警水电、黄金、交通指挥部、森林警察部队)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皮的颜色由原来的墨绿色改为藏蓝色,证芯加注有效使用期限,有效使用期限为4年,其他内容不作变动。新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证同时废止。
  附件:《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芯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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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