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词典·法规检索移动版

主页 > 部委规章 >

关于审定全国一级风险博物馆(单位)的通知(19941009)

关于审定全国一级风险博物馆(单位)的通知(19941009)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文物保字第941号

颁布日期:19941009  实施日期:19941009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公安厅、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
  根据《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的规定》(以下简称《风险等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上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二十二局第一批审核批准全国74个文物博物馆(单位)为一级风险单位(名单附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抓紧做好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的认定审批工作。鉴于规定中的部分条款界线不清,在执行过程中请掌握以下原则: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1、国家级博物馆和重要的省级博物馆;
  2、五万件以上(含五万件)藏品的博物馆;
  3、一万件以上(含一万件)藏品并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清单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的为二级风险单位
  1、一万件以上(含一万件)五万件以下藏品的博物馆;
  2、二千件以上(含二千件)一万件以下藏品并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五千件以上(含五千件)藏品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l、一万件以下藏品的博物馆;
  2、二千件以下藏品并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五千件以下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4、有藏品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