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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批复(19940413)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批复(19940413)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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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9]86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0413  实施日期:19940413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问题的请示》(辽公交明发〔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初次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进口机动车,涉及经济案件,法院裁决以车抵债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经审核车辆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的,按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19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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