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批复(19940413)已失效
时间:1994-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9]86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0413 实施日期:19940413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问题的请示》(辽公交明发〔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初次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进口机动车,涉及经济案件,法院裁决以车抵债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经审核车辆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的,按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1999年4月13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