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412)已失效
时间:1994-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交管[1994]44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40412 实施日期:19940412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做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工作,完善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制作、换发和牌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标准,以维护全国机动车管理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证车辆在道路上能够畅通无阻。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不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只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二、国家批准新设的地市启用发牌机关代号或号牌编号容量已满需启用新发牌代号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申报,经批准后使用。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启用《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以下简称《待办凭证》)。《待办凭证》适用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换发、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定期检验和实习期满换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满核发新驾驶证、驾驶员定期审验等手续时,由于审核、制证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为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和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可先开给《待办凭证》临时代替行驶证或驾驶证件的副证。车辆凭《待办凭证》和机动车号牌可以在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凭《待办凭证》和驾驶证正证可以继续驾驶车辆。 《待办凭证》的有效期为15天。 1991年3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的通知》(公交管〔1991〕19号)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待办凭证》,从199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除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应一律使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固封装置应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负责本地固封装置的订购和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固封装置的,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固封装置的外形及主要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后,在号牌表面上的外形应为直径25至28毫米,高10至12毫米的白色圆柱体,其结构、材料不限; 2.固封装置不能因车辆行驶震动而自行松脱; 3.损坏固封装置后,方能拆卸号牌。 五、车辆档案内要存放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车辆证明和能够证明车辆合法来历的凭证及《机动车登记表》。车辆转籍、过户时,凭存放有上述内容的车辆档案和《机动车、驾驶员转出通知单》办理手续。 车辆档案内是否还需存放其他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定。报废车辆的档案保存三年。 新的《机动车登记表》从1994年7月1日启用,旧表同时停止使用,换发新号牌时,一并更换新表。 六、为了防止伪造行驶证,行驶证塑封套上有用紫光灯可识别的不规则的与行驶证卡片上图形相同的暗记。除试验车用行驶证外,其他行驶证应按要求粘贴车辆彩色照片。 七、已领有牌证的车辆要按机动车分类的规定重新分类后换发新牌证。对车长超过6米,除驾驶员外,座位数不超过8个的小轿车,核发小型汽车牌证。 八、临时行驶证与临时下入境号牌配套使用,核发给按照公安部令第4号规定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无牌证的机动车,只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核发时应认真填写背面有关项目并盖发证机关章。 丢失号牌或行驶证的车辆,在等待制作、补发新牌证期间,如需上道路行驶并在15天内不能返回原住地的,可收回未丢失的行驶证或号牌,核发给临时行驶车号牌。 九、载货汽车可以车厢后厢板喷涂放大号,放大号的字体与号牌同,字体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定。 十、试点城市核发、换发的牌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仍继续有效。 十一、拖拉机暂不启用新牌证。 十二、公安部令第13号《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在号牌上加的“防伪合格证标记”现改称“准产标记”。其含义表示该号牌是经过批准生产的。该标记在使用中脱落、丢失,不应视为号牌无效,不进行处罚。 十三、《待办凭证》、《机动车登记表》和“检验专用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按标准式样印制和制作。 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机动车分类 二、《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表》 四、行驶证填注内容和要求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背面内容) 1994年4月12日 附件一:机动车分类 一、汽车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为大型汽车: 1.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 2.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不小于20座的; 3.车辆长不小于6m的。 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汽车为小型汽车。 二、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空气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拖拉机 1.大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4.7kw的; 2.小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的; 3.手扶拖拉机:转向操纵机为手扶把式的轮式拖拉机。 四、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3.电瓶车:以蓄电池电能为动力的轮式车辆。 五、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叉车、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 六、挂车 1.全挂车:无行驶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行驶动力,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七、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说明: 一、不大于、不少于均含本数; 二、拖拉机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三、大于50km/h的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按汽车分类。
车辆管理统一表格之六表 填表说明:一、第4项:公车填单位代码,单位代码按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确定的单位代码填写。尚未填写单位代码的,可暂不填写;私车填车主居民身份证号码。二、第11项:小型汽车、摩托车填写排量;其他车辆填写功率。三、第19项:填写1至末轴距离。四、第26项:填写新购、赠送、调拨、继承或转入等来源情况。五、第35项:车辆转出本辖区时,应填写清楚最后一次检验和车辆来历证明和名称、编号和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等内容。如:北京海关1994年1月1日出具的纺号为NO-12345字12345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六、第36项:记载其他有关情况,具体内容由各地、市公安处、局车辆管理所自定。 附件四:行驶证填注内容和要求 1.用计算机打字; 2.“发证机关章”,用驾驶证件发证机关章; 3.“登记日期”,填注初次注册登记时间; 4.“发证日期”,填注核发该行驶证的时间; 5.“核定载客”,填注包括驾驶员在内的所有乘人数; 6.“驾驶室前排共乘”,填注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前排乘人数; 7.“检验”栏,盖检验专用章,填注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时间; 8.“记录”栏,记载车辆在发证机关辖区内办理变更、改型以及其他经核准的内容。 9.检验专用章式样(尺寸:60×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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