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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问题的批复(19940118)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习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问题的批复(199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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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4]9号

颁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18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实习驾驶员驾驶特种车辆问题的请示报告》(云公交[199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83]公发〈治〉112号),警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用于执行特别紧急任务,并经核准安装、使用警灯和警报器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中有关行驶的规定。
  此复
  199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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