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制动系
(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3/4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板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
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
│车 种 │制动初速度 │制动距离(m)│跑偏量(mm)│
│ │(km/h)│ │ │
├──────┼──────┼───────┼───────┤
│轻便摩托车 │ 20 │ ≤4.0 │ │
├──────┼──────┼───────┤ │
│二轮摩托车 │ 30 │ ≤ 7.0 │ │
├──────┼──────┼───────┼───────┤
│边三轮摩托车│ 30 │ ≤ 7.0 │ │
├──────┼──────┼───────┤ ≤400 │
│正三轮摩托车│ 30 │ ≤ 7.0 │ │
└──────┴──────┴───────┴───────┘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
(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