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19931019)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19931019)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1993]102号 (1993年10月19日公安部公通字[1993]102号发布) 颁布日期:19931019 实施日期:19931019 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评价设备固定资产遭受火灾后的烧损率,计算其火灾损失额,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设备固定资产,是指各类工业企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 第三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是指其在火灾中被火烧、烟熏、砸摔和灭火过程中因破拆、水渍等原因造成外观、使用功能和精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第四条 评价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应当根据设备归属单位的设备固定资产账目,以台、套、只、个、座、架、条、节、辆等作为评价单位。 第五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分类及计算 (一)轻微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下,按10%计算; (二)一般烧损:烧损率为10%以上,40%以下,按40%计算; (三)严重烧损:烧损率为40%以上,70%以下,按70%计算; (四)全部烧损:烧损率为70%以上,按100%计算。 本条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六条 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 (一)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轻微烧损计算: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相当于小修的修理手段,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二)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烧损率按一般烧损计算: 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需要通过相当于项修的修理手段,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三)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严重烧损计算: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和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相当于大修的修理手段,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恢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 2、部分功能或精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工作要求,尚可使用。 (四)设备遭受火灾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烧损率按全部烧损计算: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规定,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 3、修理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经过鉴定,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七条 本方法第六条中涉及的“小修”、“项修”和“大修”的具体内容均应以有关部委或行业制定的设备管理规定为准。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责任编辑:NO03) 上一篇:司法部公证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通知(19931016) 下一篇: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9931022)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