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通知(19931016)
时间:1993-01-01 00:00 来源:司法部公证司、 公安部六局、 外交部领事司 作者:司法部公证司、 公安部六局、 外交部领事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93]司公字第11号
颁布日期:19931016 实施日期:19931016 颁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公安部六局、 外交部领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近年来,我国公民在国内外为办理有关手续,经常向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护照影印件相符公证,为解决持照人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公证处和驻外使领馆经核查可以办理护照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件与×××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号护照原件相符”。办理此项公证时,一般应证明护照封面、封底和第1-6页内容。公证处应向当事人讲明,经公证的护照影印件不能代替护照使用。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