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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可否授权企事业公安机构审批收审问题的批复(19910827)

公安部对可否授权企事业公安机构审批收审问题的批复(199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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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1991]114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颁布日期:19910827  实施日期:1991082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刑侦处7月2日电话请示:相当于县一级的企事业公安机构可否授权审批收容审查?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公通字(1991)37号文件的规定,对收容审查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因此,除在这以前已授予拘留、逮捕、收容审查权的县级以上企事业公安机关,以及与地方公安机关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县级以上企事业公安机关外,对其他企事业公安机构一律不应再授予收容审查审批权;这些单位如需采取收审措施,应送当地地方公安机关办理。
  此复。
  199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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