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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夹带运输危险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19910826)已失效

公安部对《关于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夹带运输危险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19910826)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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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1991]112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10826  实施日期:19910826  颁布单位:公安部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夹带运输危险品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喷发胶属于甲类易燃物品,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指的违禁品,广东省中山市台联经济咨询服务公司贸易部非法运输属于易燃品的喷发胶,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2.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伪装托运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铁路部门可以予以没收。由于该《条例》的解释权在铁道部,此处所称“铁路部门”是否包括铁路公安部门,可提请铁道部予以解释。
  此复。
  199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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