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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19900910)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19900910)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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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交管办第1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910  实施日期:19900910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张巨恩同志:
  你来信所提到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毫升,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只供单人乘骑的两轮式摩托车。你所提出的“双排座50型轻便摩托车”也属“轻便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的规定,适用于条例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公路。驾驶轻便摩托车不要求戴安全头盔,但“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此复
  199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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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O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