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19900910)已失效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90]公交管办第13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910 实施日期:19900910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张巨恩同志: 你来信所提到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毫升,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只供单人乘骑的两轮式摩托车。你所提出的“双排座50型轻便摩托车”也属“轻便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的规定,适用于条例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公路。驾驶轻便摩托车不要求戴安全头盔,但“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此复 1990年9月10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