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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轮、侧三轮摩托车载人问题的答复(19900906)

关于二轮、侧三轮摩托车载人问题的答复(199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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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交管第132号

颁布日期:19900906  实施日期:19900906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省武进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 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主车的车座由驾驶员座位和乘车人座位两部分组成。前面是驾驶员座位,即所谓“前座”;乘车人座位设在驾驶员座位的后面,通常称后座。因此,“前座”是专供驾驶员使用的,当然不允许附载其他人员,所以《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只规定“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对于在摩托车“前座”附载其他人员的,可按《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七)项“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予以处罚。
  此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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