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19900310)已失效
时间:1990-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 作者:公安部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公通字[1990]第28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310 实施日期:19900310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田纪云副总理在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第六次全体会议暨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模范表彰电话会议上指出:“森林防火工作是一件关系社会稳定、影响全局的大事,必须切实抓好”。“森林防火是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也是国家公安消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抓实管;各行各业支持配合,群策群力,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田纪云副总理的指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灭火的有关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件大事,主动参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的有关工作,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积极协作、配合,做好工作。 二、林区和多林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协同当地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在防火的紧要季节,可抽出一定力量,主动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组织护林人员设卡巡逻,严格制止进山打猎、点火烧荒、烧灰积肥、上坟烧纸、野外吸烟用火等违章现象,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对发生的森林火灾事故,要协助林业公安机关追查原因,依法严肃处理肇事者。 三、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做好扑灭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要抓紧调查、掌握重点林区的地形、地貌及道路交通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落实组织指挥、车辆装备和后勤保障等措施。所需灭火装备和后勤保障经费不足的,应及时报请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协助解决。 公安部 一九九零年三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