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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下达《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升级办法》的通知(19900308)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下达《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升级办法》的通知(19900308)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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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0]29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00308  实施日期:19900308  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促进消防器材行业生产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开展国家级企业升级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及有关规定,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消防器材生产管理部门、企业的意见,制定了《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升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向我部反映。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开展国家级企业升级工作,是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逐步把消防器材生产企业建设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消防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把升级活动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都要围绕企业升级这一中心进行,以升级为目标作出安排部署,通过升级带动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世界先进水平迈进。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升级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 公安部一九九○年三月八日公通字[1990]29号印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有关规定,为在消防器材生产行业中切实开展国家级企业升级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行业当前的实际情况,暂不搞国家特级和国家一级企业,只晋升国家二级企业。国家二级企业的标准是: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即达到部优水平,而且适销对路。主要物质消耗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主要产品,系指能够代表企业水平起主导作用的消防产品。企业的主要产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被考核的主要产品。其产值之和应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企业应达到50%以上。主要物质消耗,系指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考核项目的价值量之和应达到全部物耗(基建、维修用除外)价值量的70%以上(原材料消耗按单耗考核的,考核项目的价值量之和应达到主要产品全部原材料消耗价值量的70%以上;按综合消耗考核的,考核项目价值之和应达到全厂原材料消耗价值量的70%以上)。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本企业的资金利税率、人均创利税、净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1.国家二级企业的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其国内先进水平的确定办法,按照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试行)》(全企管[1987]3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企业数时不考虑企业规模大小。消耗指标以产品的生产厂点计算,经济效益指标以生产主导产品为主的企业计算。2.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项指标,是评定国家级企业的主要依据,具有否决权,必须全部达到,缺一不可。国家二级企业和产品的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一《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考核指标(试行)》。生产其他部门归口的产品,执行归口部门制定的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和产品考核指标。3.由引进生产线或引进主要设备生产的主要产品,其整机国产化程度必须达到70%以上(按产品价值量计算),质量和物质消耗水平必须达到或高于设计值后才能提出升级申请。生产条件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物质消耗水平可按合同保证值考核。4.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在管理工作上必须符合《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二[略])
  二、企业升级的审定程序1.凡经自检达到二级企业等级标准和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的企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必须填写统一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试行)》(见附件四[略]),同时提供申报年度内由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签证意见和计算物质消耗的主要原始材料、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三方面的指标数据、考核证明材料和企业管理工作自查情况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提出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意见。地方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计经委)同意后,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公安部;部属企业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报公安部。3.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的推荐,公安部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方面力量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国家二级企业由公安部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4.消防器材生产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上半年审定上年度的国家级企业。5.公司、总厂等联合企业的升级工作,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二级分厂为单位进行。计划单列市的消防企业由所在省统一归口办理审批手续。6.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各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复查一次,公安部也可组织抽查。复查不合格者限期整顿,连续二年达不到标准和安全生产指标者,撤消称号,收回证书。
  三、企业升级的鼓励政策经批准升为国家级的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消防器材生产全行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附件: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考核指标(试行)
  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3.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试行)》
  4.国家级企业申报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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