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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装运集装箱的半挂汽车列车和厢式半挂汽车列车如何执行《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复函(19881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装运集装箱的半挂汽车列车和厢式半挂汽车列车如何执行《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复函(19881120)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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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公交管第141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81120  实施日期:19881120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所称的“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是指普通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在大型拖拉机挂车,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外廊尺寸限界》(GB1589-79),总高不超过四米的装运集装箱的半挂汽车列车和厢式半挂汽车列车。但是如果总高超过四米,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此复
  198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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