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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何理解的复函(19881119)已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何理解的复函(19881119)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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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公交管第140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81119  实施日期:19881119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函》收悉。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必须及时掌握道路上的车辆流量流向情况。《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是为了防止因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而造成交通阻塞,以保障道路交通特别是公共交通的安全畅通。其中“行驶路线”,是指车辆所要经过的路段。这与客运班车(包括长途客车、旅游班车)的营运线路、班次、所设站点由交通部门检查批准并无矛盾。
  此复
  198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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