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何理解的复函(19881119)已失效
时间:1988-01-01 00:00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作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点击:次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88]公交管第140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881119 实施日期:19881119 颁布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函》收悉。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必须及时掌握道路上的车辆流量流向情况。《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是为了防止因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而造成交通阻塞,以保障道路交通特别是公共交通的安全畅通。其中“行驶路线”,是指车辆所要经过的路段。这与客运班车(包括长途客车、旅游班车)的营运线路、班次、所设站点由交通部门检查批准并无矛盾。 此复 1988年11月19日 微信公众号--警笛/ID:asirfm 查询法律法规更方便,点击标题上部或页面底部【警笛】快速关注体验... |
- 上一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管理执法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81118)已失效
- 下一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装运集装箱的半挂汽车列车和厢式半挂汽车列车如何执行《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复函(19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