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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garding Other Invoices for Obtaining a Tax Refund for Exports or for Offsetting Tax Money Prescribed in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051229)

相关资料: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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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 颁布时间:2005/12/29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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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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