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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gard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ulture Relics that are Applicable to the Fossils of Paleovertebrates and Paleoanthropoids of Scientific Value(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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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
  • 颁布时间:2005/12/29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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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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