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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070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0707)

[1998]法行字第4号

颁布日期:19980707  实施日期:199807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请示”([1998]内法行请字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系民事责任。该条未就民事责任授权行政机关处理。本案被告就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法津依据,属越权行为。


(责任编辑:NO03)